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,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,推进我司的党风廉政建设,提高学院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,实现学院决策科学化、规范化和民主化,根据学校《关于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规定(试行)》的精神,结合我司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一、“三重一大”的内涵
“三重一大”是指学院的重大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。
(一)重大决策
在学院工作中,凡涉及教学、科研、管理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,都属于重大事项,对这些事项的决策均属重大决策。学院重大决策主要包括:
1.贯彻落实公司党委和行政的决定;
2.学院年度工作计划;
3.学院发展规划、改革方案、改革措施;
4.党建工作、德育工作、员工培养;
5.团队建设、专业设置、实验室建设;
6.团队队伍建设,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、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;
7.人员的奖惩;
8.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;
9.岗位聘任和人事安排;
10.国内外合作与交流(含合作办学);
11.学院产业的管理;
12.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。
(二)重要干部任免及推荐
1.学院科级及科级以上管理岗位干部的推荐;
2.事关全院发展的内部人员变动及安排。
(三)重要项目安排
公司重要项目主要包括:
1.基本建设项目;
2.投资项目;
3.修缮、装璜项目;
4.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等。
(四)大额度资金使用,学院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:
1.年度经费的预、决算;
2.年度(学期)教学实验(实习)经费的分配;
3.教职工的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;
4.学院预算外5000元以上资金的使用。
二、学院“三重一大”决策议事规则
(一)公司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学院“三重一大”的重要事项。
凡需公司党政联席会决策的事项,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。
(二)公司党委正、副书记、委员和学院正、副经理参加公司党政联席会议;由公司党委书记、经理根据议题分别主持会议。
(三)根据议事需要,由公司党委书记与经理商定,安排学院系主任、分工会主席、分团委书记、党支部书记、教职工或员工代表等参加公司党政联席会议,并参与决策。
(四)凡属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决策前都要进行广泛调查研究,充分听取教职工、专家和员工的意见,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章做出决定。
(五)依照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规定,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,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。
(六)决策时,到会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(不含三分之二),同意人数超过参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(不含二分之一)为通过;
会议议题涉及到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,有关人员应予回避,并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应到会人数。
公司党委秘书和院办主任列席会议,做好详细记录,特别是要详细记录不同意见。
(七)对于产生实质性争议的议题或事项,如无时限要求,一般应推迟议决,重新调研,待意见成熟后,再提交会议议决。
(八)难以安排党政联席会议的紧急事务,可由公司党委书记、经理和分管领导商定,但事后应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,或向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报告。
(九)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,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,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。
(十)参会人员要遵守会议保密纪律。为了确保会议既能广泛听取不同意见,又维护学院稳定、团结、和谐、发展的大局,除会议的决定外,会议讨论的情况以及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,参会人员都不得随意泄露,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,并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。
三、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
(一)学院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执行情况,接受学校的监督、考核和责任追究,接受党员、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。
(二)按规定,所有公司党政领导执行“三重一大”规定的情况,要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。
(三)公司党委书记和经理是公司党、政工作的第一负责人,在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和集体决策中负主要领导责任。
公司党委书记和经理都要坚持原则,团结同志,加强修养,以身作则,各司其职,共同管理好学院;在重大问题上要经常相互交流思想,沟通情况,形成共识,步调一致。
公司党委书记、经理要按职能分工,核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。
(四)公司党、政副职领导,既要在正职领导下做好分管工作,又要主动关心学院发展大事和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,从全局出发,积极参与集体决策,勤政廉政,对所分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。
(五)凡属下列情况,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:
1.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决策程序,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;
2.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、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的;
3.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;
4.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,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;
5.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情节。
(六)对未执行“三重一大”规定的主要责任人,根据事实、性质和情节轻重,可提出严肃批评、上报学校查处;触犯法律的,交由司法机关处理。
四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